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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  
 
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14 14:46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管〔20166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计划统计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2015年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1231日发布,自201631日起施行。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能源审计工作在公共机构用能系统、设备运行、管理和能源利用状况检验、核查及节能项目改造中的重要性和独特作用,切实把握《办法》的总体原则和重点审计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能源消费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效发挥能源审计在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主动履行本地区推进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职责,将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指导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强化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能源审计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情况,从2016年起将纳入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从2017年起,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按《办法》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列入能源审计的公共机构名单和上一年度能源审计开展情况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属)有关单位按《办法》第六条要求从《办法》施行起5年内应开展能源审计的(名单见附件2),要结合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项目改造等情况制定能源审计计划,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按计划抓好落实,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等要及时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属于国家万家企业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万家企业的要求执行。

附件:

  1、公共机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应开展能源审计的省直(属)单位名单

  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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