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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航海学院校园环境卫生及保洁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2017-06-02 16: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一个干净、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根据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美化校园的义务。珍惜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积极参与维护校园环境的公益活动。爱护环卫设施。同时也有制止损害环境卫生行为的权利。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是本校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学院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爱护环境卫生的意识。切实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必须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第六条 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过校园管理部门批准,张贴在指定地点,并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标语、宣传品拆除,废弃物清理到垃圾车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围栏、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写。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或警告。

第七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要经校园管理部门的批准,与周围景观协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及时修饰。

第八条 设置户外霓虹、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应当保持功能完好。出现损坏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九条 校园内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沿,不得堆放、吊挂有碍校容的物品;也不得在楼前楼后私搭乱建,围挡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并按照规定围挡。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工程竣工后,对场地内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及其他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轮的整洁。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需要,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必须征得校办、后勤保障部和保卫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活动过程中保持场地整洁,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校园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倾倒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工程或者房屋修缮、搬家等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等,由该单位或者本人负责完工后的清运工作。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代办。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配置垃圾收集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占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因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移动或者借用的,应当报校后勤保障部批准。需要拆除的,应当易地新建或者按重量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等。

(三)在教室、实验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四)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

(五)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划、张贴。

(六)其他有损校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第十八条 校园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由学校招标引进的环境卫生专业公司负责,其工作范围包括:

(一)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校道)的清洁卫生;

(二)公共楼宇(包括教学楼、行政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公共通道、卫生间的清洁卫生;

(三)垃圾收集、消毒和协助清运;

(四)校园大型文化娱乐活动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 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当符合国家和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学校委托后勤保障部对校园保洁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后勤保障部通过日常检查(占60%)、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师生进行全面检查(占20%)及问卷调查(占20%)等方式对保洁公司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与对应的服务费扣减挂钩。

第二十一条 保洁公司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考核。月考核综合得分75分以下,考核等级为“差”,校方将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扣减保洁公司当月8%的服务费用;月考核综合得分75分-85分(含75分),考核等级为“一般”,校方将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扣减保洁公司当月5%的服务费用;月考核综合得分85分-90分(含85分),考核等级为“良”,校方将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扣减保洁公司当月2%的服务费用;月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学校将奖励保洁公司 元。

第二十二条 如合同期内累计有两个月的考核结果为“差”等级或者合同到期前的最后一个月考核结果为“差”等级,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支付当月全部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洁公司按学校要求设定岗位数(目前76人),若有缺岗,按照学校新一期保洁服务招标中标价格核算岗位平均工资扣减缺岗人数相应的服务费用。缺岗人数按当月检查中缺岗人数最多的一次为准。

第二十四条 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奖励与扣罚

(一)对不按规定堆放垃圾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二)损坏校园环卫设施的,处以3倍的罚款。

(三)对损坏校园环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以上的罚款。

(四)对在校园环境卫生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1)在爱护校园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方面成绩突出的。

(2)检举、制止、查处违反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3)对其他违反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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