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规范我校食堂对外承包(下称外包食堂)经营的准入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稳定,适应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建立“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的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食堂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外包食堂经营准入条件
第一条 进入我校承包食堂的单位应是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餐饮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从事餐饮行业的各种证照,如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员工健康证等,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
(二)具有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HACCP认证的;
(三)具有三年以上学校餐饮经营资历,所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均为B级或以上的,并至少有一家为A级的;
第二条 食堂员工总数应与所承包食堂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达到附表2(餐饮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建议表)的要求。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三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应有完整的管理机构,遵守国家劳动法规,按规定给员工办理相关保险,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用工培训、工作规范、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民主管理、文明服务、物资采购、物流管理、质量监督和价格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外包食堂经营准入程序
第四条 我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外包食堂餐饮企业。
第五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餐饮企业参加我校组织的公开招标时,应提交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由银行提供的当前企业资信证明等相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还应提交详细的食堂经营可行性方案(包括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 我校按照国家招标法相关规定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食堂,对应标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切实了解和掌握投标方的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健康状况。
第七条 学校与中标餐饮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责任追究条款;明确伙食价格、伙食质量、饮食安全、服务要求、风险抵押金等相关条款;明确食堂硬件设施建设和购置方式;明确承包企业退出的具体程序方法。
第三章 外包食堂经营退出
第八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在合同期满后按与我校签订合同条款自然退出或续约。
第九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出。
(一)经营期间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食品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态度等而引发的学生罢餐、静坐、游行等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三)因承包者的责任,导致承包的食堂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量化分级A级资格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做假、销售无证食品、未按规定经营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依然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五)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和挂靠经营行为的;
(六)招投标时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获得准入资格,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第十条 凡被学校限期退出的餐饮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高校外包食堂的投标。
第四章 外包食堂协调与监管
第十一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应办理所承包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应依照规定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响应岗位技能培训,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要建立台账管理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流程;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食品成品要实行留样制度;公共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晰、消毒和存放,并做好消毒记录;不允许销售不宜在食堂出售的菜品。
第十四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外包食堂的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为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创造必要的办伙条件,对食堂的水、电、燃气价格,应按照国家政策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应明确食堂的服务性、公益性和微利性,不能以包代管。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食堂的建设和监管:
(一)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配备相应专职的监管人员,建立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 “伙管会”、“膳委会”等组织参与伙食监督;
(二)学校应定期对物资采购、伙食质量、销售价格、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进行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三)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配备财务人员,并定期向校方上交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学校应监督承包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消防安全法》等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应督促和检查食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培训及演练。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广东省内高校后勤饮食部门可以视为具有外包食堂餐饮企业的相应资质,可参加外包食堂的投标和跨校进行委托服务经营或承包经营食堂。
(一)有学校管理部门授权的;
(二)所经营管理的食堂均获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B级或以上的,并有一间以上达到A级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堂的招投标和监督管理中,有关人员应廉洁自律,严禁暗箱操作及其他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把实行外包经营的高校食堂中标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承包合同、责令退出文件等上报广东省教育厅教育后勤产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州航海学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经营企业注册资金和风险保证金建议表 |
食堂经营规模 |
5000人以上 |
3001至5000人 |
1001至3000人 |
1000人以下 |
企业注册资金 |
200万元以上 |
150万元以上 |
100万元以上 |
50万元以上 |
未办理餐饮场所责任险的要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
50万元以上 |
40万元以上 |
30万元以上 |
30万元以上 |
办理餐饮场所责任险在81-100万元的应交风险抵押金 |
25万元 |
20万元 |
15万元 |
15万元 |
办理餐饮场所责任险在61-80万元的应交风险抵押金 |
30万元 |
24万元 |
18万元 |
18万元 |
办理餐餐饮场所责任险在50-60万元的应交风险抵押金 |
35万元 |
28万元 |
21万元 |
21万元 |
附表2:
经营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建议表 |
供餐 规模 |
专职管理人 员 |
厨 师 |
点 心 师 |
营养师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5000人 |
2人 |
1人 |
3人 |
5人 |
1人 |
2人 |
4人 |
1人 |
4000人-5000人 |
1人 |
1人 |
2人 |
5人 |
1人 |
2人 |
3人 |
1人 |
3000人-4000人 |
1人 |
|
2人 |
5人 |
|
2人 |
3人 |
1人 |
2000人-3000人 |
1人 |
|
1人 |
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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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
3人 |
1人 |
1000人-2000人 |
1人 |
|
1人 |
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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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
2人 |
1人 |
1000人 |
1人 |
|
|
3人 |
|
|
2人 |
1人 |
注:按达标食堂的标准,即员工总人数与就餐总人数按1:50-70进行配备。